| 2006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曾发布公告,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必须在包装显著位置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并特别指明其中“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然而,记者4日走访江西部分商场和奶品店发现,不合格奶品仍大量存在。
牛奶日期标注不统一
在南昌市步步高购物广场胜利路店,记者发现一款净含量为1L的“蒙牛”牛奶,在其产品包装上印有生产日期却没有安全使用期,至于其“生产日期”是不是灌装日期也不得而知。商场导购员告诉记者,“国家新规定刚发布不久,企业可能有一个‘缓冲期’。”而在该商场净含量同样为1L的其他两种盒装牛奶都在产品包装的明显位置打上了“此日期前饮用最佳”等字样。
随后,记者在南昌沃尔玛购物广场八一店和南昌百货大楼等商场调查采访时,发现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违规标注将追究责任
记者还了解到,国家质检总局在规定中明确提出了,企业在液态奶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一经发现,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给予最高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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