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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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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0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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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27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及市场内各食品摊贩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饮食业生产经营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
(三)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地区和单位;
前款规定外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由具有管辖权的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铁道、交通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凡在不同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或登记地与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不在同一处的,要分别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添加剂生产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行业卫生规范、卫生管理办法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的方式、内容及场所向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务文件);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凭协议);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4.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样稿。
5.产品或试产样品卫生检验报告和产品执行标准(含企业标准);
6.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的资料;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8.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9.生产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新品种食品添加剂的还需提供卫生部出具的产品批准证书。
10.食品的委托加工还需提交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且受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项目中应含有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同工艺的产品;
11.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食品销售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产房屋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4.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5.根据规定提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6.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餐饮业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议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产房屋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4.卫生管理制度;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四)食品摊贩
1.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给予书面补正通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单,按照食品行业卫生规范、卫生管理办法和卫生标准对提供的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核实,制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只销售定型包装食品的单位不进行现场审查。
第八条在街头、夜市、早市、食品展销会、庙会等设摊从事加工、销售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在22个工作日内发给食品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
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登记、整理、归档,并按照下列要求填写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名称栏按申请的法定名称填写;
(二)地址栏按核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三)许可项目应按照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填写。生产经营方式有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范围按照《北京市食品及食品用产品分类》要求填写。从事送餐、学生营养餐的,应当在食品卫生许可证上注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栏按核准的姓名和资格证明填写;
(五)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按照《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目录》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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