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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来源:   发布时间:2005-08-09   进入论坛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销售包装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调整营养素的食品〔如低糖食品、低钠食品、低谷蛋白食品〕的标签。
  
  
  
  2引用标准
  
  
  
  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术语
  
  
  
  3.1特殊营养食品
  
  
  
  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3.2营养素
  
  
  
  指构成食品成分的物质,用来保持人体的正常代谢。通常分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和维生素五大类。
  
  
  
  3.3其他术语
  
  
  
  与GB7718第2.1至2.9条同。
  
  
  
  4基本原则
  
  
  
  特殊营养食品的标签,除必须遵循GB7718第3章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4.1必须标明产品在保质期内所能保证的热量数值和营养素含量。
  
  
  
  4.2不得暗示食用该食品可以不经医务人员、营养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指导。
  
  
  
  4.3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4.3.1对某种疾病有“预防”或“治疗”作用。
  
  
  
  4.3.2“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4.3.3“祖传秘方”、“滋补食品”、“健美食品”、“宫延食品”或其他类似用语。
  
  
  
  4.3.4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暗示疗效、保健或其他类似作用。
  
  
  
  5标签的基本内容
  
  
  
  5.1食品名称
  
  
  
  5.1.1按GB7718第4.1条的规定标明食品名称。
  
  
  
  5.1.2凡符合第3.1条规定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中标明食用对象。
  
  
  
  5.2配料表
  
  
  
  5.2.1按GB7718第4.2条的规定标明配料表。
  
  
  
  5.2.2如果强调一种或几种原辅料时,则应标明其百分率〔质量百分率或体积百分率〕。
  
  
  
  5.3热量
  
  
  
  按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的热量。
  
  
  
  5.4营养素
  
  
  
  按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
  
  
  
  5.5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按GB7718第4.3条的规定标明净含量及固形物的含量。
  
  
  
  5.6厂名、厂址
  
  
  
  按GB7718第4.4条的规定标明厂名、地址和电话。
  
  
  
  5.7批号
  
  
  
  按GB7718第4.5条的规定标明生产批号。
  
  
  
  5.8日期标志及贮藏指南
  
  
  
  按GB7718第4.6条的规定,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日期、保存日期和贮藏指南,必要时还应标明以下内容:
  
  
  
  5.8.1如果开封后的特殊营养食品的营养价值和/或感官质量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应标明贮藏条件。
  
  
  
  5.8.2如果开封后的特殊营养食品不能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则应提醒消费者注意。
  
  
  
  5.9食〔使〕用方法指导
  
  
  
  除按GB7718第4.7条的规定标明食〔使〕用方法指导外,还必须标明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5.10质量等级
  
  
  
  按GB7718第4.8条的规定标明质量等级。
  
  
  
  5.11产品标准代号
  
  
  
  必须标明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
  
  
  
  5.12商标
  
  
  
  按商标法的规定标注
  
  
  
  注:当容器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时,可免除5.2、5.7和5.9至5.12条的内容。
  
  
  
  6标签的要求
  
  
  
  必须符合GB7718第7章的规定。
  
  
  
  附录A
  
  
  
  食品中热量和营养素的标注方法
  
  〔补充件〕
  
  
  
  本附录适用于所有食品的热量和营养素的标注。
  
  
  
  A1热量
  
  
  
  A1.1标明每100g或100mL特殊营养食品的热量以及每份建议食用的定量食品中的热量。
  
  
  
  A1.2热量以kJ表示;或用kJ〔相当于××kcal〕表示。
  
  
  
  A1.3热量的计算
  
  
  
  碳水化合物17kJ/g或17kJ/g(相当于4kcal/g)
  
  
  
  蛋白质17kJ/g或17kJ/g(相当于4kcal/g)
  
  
  
  脂肪38kJ/g或38kJ/g(相当于9kcal/g)
  
  
  
  乙醇29kJ/g或29kJ/g(相当于7kcal/g)
  
  
  
  有机酸13kJ/g或13kJ/g(相当于3kcal/g)
  
  
  
  A2营养素
  
  
  
  A2.1蛋白质
  
  
  
  A2.1.1标明每100g或100mL特殊营养食品中蛋白质的含量〔g〕,以及每份建议食用的定量食品中相应的含量〔g〕。
  
  
  
  A2.1.2按下式计算所列蛋白质的量:
  
  
  
  蛋白质的量=凯氏定氮法测得的总氮量×6.25
  
  
  
  式中:6.25—一般换算系数;若该食品的产品标准或分析方法另有换算系数,则应按规定的系数换算。
  
  
  
  A2.2脂肪
  
  
  
  标明每100g或100mL特殊营养食品中脂肪的含量〔g〕,以及每份建议食用的定量食品中相应的含量〔g〕。
  
  
  
  A2.3碳水化合物
  
  
  
  A2.3.1标明每100g或100mL特殊营养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g〕,以及每份建议食用的定量食品中相应的含量〔g〕。
  
  
  
  A2.3.2如需标明碳水化合物的类型,则应按以下方式:
  
  
  
  每100g或100mL含碳水化合物××g,其中××糖××g。
  
  
  
  A2.4维生素
  
  
  
  标明每100g或100mL特殊营养食品中维生素含量〔mg、μg或国际单位〕,以及每份建议食用的定量食品中相应的含量〔mg、μg或国际单位〕。
  
  
  
  例如: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以mg或μg表示;
  
  
  
  维生素A、维生素D以国际单位表示。
  
  
  
  A2.5矿物质与微量元素
  
  
  
  标明每100g或100mL特殊营养食品中矿物质与微量元素的含量〔mg或μg〕,以及每份建议食用的定量食品中相应的含量〔mg或μg〕。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商业部、农业部、国家商检局、卫生部、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共同组成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朋、李志强、裴山、许榴、王征、刘奎、郝煜、李红兵、张华莹。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STAN146—1985《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标签和声明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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