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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判决 银川微利餐饮假支票骗法院 - 餐饮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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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0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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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院判决、裁定、公告不但不予理睬,还用假转账支票骗法院,致使执行工作受阻。8月3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银川微利餐饮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给予了2000元罚款,迫于法律威力,银川微利餐饮有限公司不得不履行了1.4万余元执行款义务。
安装旋转门引发纠纷
2004年1月11日,李某以微利火锅园(银川微利餐饮有限公司所开餐厅,以下简称微利餐饮)代理人的身份,与银川东方时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时代工贸)协商并以微利火锅名义,与时代工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由时代工贸为微利火锅安装手动旋转门、自由无框门,共计2.15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以微利火锅名义向时代工贸交付旋转门预付款1万元,时代工贸对卖给微利火锅的旋转门及无框门进行了安装。由于微利餐饮没有支付下余的1.15万元,时代工贸起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下余工程款1.1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
2005年11月17日,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决微利餐饮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1.15万元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微利餐饮对此不服,认为时代工贸为其安装的旋转门质量不合格并提出上诉,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空头支票骗法院
上述判决生效后,微利餐饮没有主动履行,兴庆区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执行通知书,微利餐饮依旧不予理睬。
今年6月6日,兴庆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微利餐饮1.4万余元的财产以抵偿欠款。7月13日,微利餐饮派人给兴庆区人民法院送来一张1.4万余元转账支票。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发现该转账支票上年月日不详,存在疑问。
执行人员遂到微利餐饮开户银行查询,银行工作人员说,这张支票是一张空头支票,上面根本没有一分钱。7月20日,兴庆区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案件的微利餐饮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给法院空头支票,对执行公告不予理睬,微利餐饮又不拒不履行义务,兴庆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强制执行。8月3日,在法院要实施强制措施时,微利餐饮的负责人出现了,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还是被法院依法处以2000元罚款。
律师说法 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图
本案中,银川微利餐饮有限公司有义务协助法院调查、执行,却拒绝履行,并采用开空头支票的方法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103条、10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本案中,对银川微利餐饮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行为,法院的判决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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